《殡葬管理条例》是我国规范殡葬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,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,同年7月21日由国务院首次颁布。2012年修订时删除“强制平坟”条款,明确违规土葬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。2025年4月,民政部公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,拟新增殡葬设施、安葬服务等8章72条细则。2025年11月14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,进一步强化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导向。同年12月12日,该条例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》公布,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。
条例确立以火葬为主、土葬改革为辅的方针,规定独立墓位不超过0.5平方米、合葬墓位不超过0.8平方米,禁止在耕地、林地等区域建坟。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监管主体,要求遗体接运、火化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,禁止生产封建迷信殡葬用品。修订草案新增生态安葬补贴政策及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,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设。
该条例自1985年《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废止后实施。